刚刚跟朋友通完电话,遇到一件麻烦事,2009年5月4日,朋友跟印度客户签订一个合同,约定成交方式CIF(incoterms2000),保险是投保ICCA条款,付款方式LC,客户于2009年5月8日开来信用证,这边公司收到信用证审核后发现,虽然是CIF成交,但是没有要求保单交单。应该是客户的疏忽!
朋友第一反应是联系客户改单,希望能够加入保险条款,老板却不允许,骂朋友傻,不要求是好事啊,干嘛要提醒他?少交一个单据就少出现不符点的风险!到时候直接信用证外投保,寄给他就可以了!
老板说的有道理啊,这样也好,于是备货,准备各类单据,5月12号的船期,朋友告诉老板,要提前跟保险公司打招呼,准备好单据,船一开马上出正本。此时老板却说,信用证反正没规定保险交单,咱不用做了,其他单据一交单,相符给钱,剩下的客户的事了。
老板的决定是最终决定,不能违背,于是按照老板的做了!
5月12日船发出,16天的船期(纳瓦港),5月15日朋友拿到提单,连同其他单据于5月18日交单到中国银行,中国银行当天审核完毕寄出!5月22日开证行接收到单据,于5月26日安排付款!
5月28日款到达议付行,此时船刚刚到达目的港,三天后客户去提货,结果发现货物出现问题,由于是清洁提单,装货时没有任何问题,也就是途中出错,而,此问题,正好是ICCa的赔偿范畴。客户联系朋友,说货物出问题,要联系当地的保险公司勘察,索赔!
但是根本没有投保,如何索赔!只得如实告诉客户,客户非常恼怒,要求赔偿,否则打官司!
朋友自知理亏,但是老板坚决不让步,认为信用证没有要求保单,我方不需要提供!客户认为,信用证是付款方式,合同里面已经规定投保ICCa,未能履行,就是卖方责任!
最终客户投诉到中国大使馆,中国大使馆出面协调,协调员说的话很明白:信用证只是一个付款方式,虽然信用证没有要求保单,但是合同里规定CIF(incoterms2000),卖方负责投保ICCa,卖方未能履行合同!损失由卖方负担,如果还想继续做印度市场,必须由贵公司承担责任,否则,印度方面会将贵公司,加入黑名单,而印度有两个政策:第一是普通进口许可证,这个是限制产品;第二公司名称必须不在印度官方规定的黑名单之上!
请慎重考虑!
最终卖方承担责任!
还是那个问题,信用证跟合同的关系,虽然信用证没有规定保单,但是CIF本身的术语规定保险由卖方承担,合同上也明确规定投保ICCa,卖方必须履行,否则虽然信用证付款没问题,却是违约!
确实,既然是CIF,那投保是最基本的责任。
这个老板真是。。。
保险这几个钱也要省~~~
这老板让我涨见识啦
保险就几十美金吧。。。为什么要这样违背信用呢。。。
受教了
一般都是省小失大。这种故事很多的。
这个大使馆真给出力
收了,真不错!!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