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些知识点,并不是纸上谈兵的理论,而是实际性很强的指导性理论,所以必须要知道!
本来以外这些点不需要说,结果从各种论坛,各种群里发现,对这些东西不甚了解的大有人在,甚至有大家所敬仰的大神,前几天,群里有个人问一个问题,有一位大神给解释,发生了极其低级可笑的错误,但是因为他是大神,大家还是信了!
指导我们一帮人开始讨论的时候,才把这个可笑的错误击破,所以,不要过于相信任何人,包括我,如果你对某些点有疑问,百度是最好的解决方法。
1.记名提单
很多人问问题,哎呀,我们做的信用证是记名提单啊,咋办啊?我说你把收货人具体的给出来,to order of 发货人的名称!
我差点晕过去,这真的不是记名提单!
记名提单是收货人为具名人,也就是说收货人是某一个公司的具体名称。
凡是带有to order字样的都是指示性提单,什么是指示性提单?to order of 后面跟着谁,就听谁指示,如何指示呢?就是通过背书来完成!
to order,to order of shipper,to order of 发货人名称,都是一样的,凭发货人指示,这绝对不是记名提单!
大家要知道,记名提单不可转移,不可流通,也就是不可背书,但是大家发现了有个别的信用证收货人是银行名称,也就是银行的记名提单,理论上,这个提单必须由银行进行提货,不可转让,但是从法律上来讲,提单是物权,可以进行财产的转移,例如买卖等;也可以由具名收货人出具担保,担保其他的具名收货人去提货!
在美国,记名提单的副本可以提货!
2.PI的作用
这个写过不少次了,pi在国际贸易实务中,并不一定是成交的代名词,PI名曰形式发票,或者说形式合同。
形式发票有三个作用:
1.确认报价
2.确认订单
3.供进口方申请相关文件或者信用证
后两个大家都知道,第一个,很多人不知道,我要你的形式发票,只是让你确认报价,因为形式发票比报价信函,报价单更加有法律效力!
例如,我今天给客户报价了,客户需要我开具形式发票确认报价,金额,数量,交货期,付款方式,账号等等,这是一个完整的法律文件,客户可能找了数家要PI,他要从其中选择其中的一个进行成交。
这种现象非常多见,尤其是欧美国家!
3.CIF的风险划分
这个问题,就是某大神犯的低级错误,他说CIF的风险划分是到目的港船舷!
其实犯错真的无所谓,谁都会犯错啊,关键是犯了错,别人指出了你要改,不要还是咬着自己的理论不放,拿出铁证的时候,又说什么理论是理论,实际是实际。
的确是,理论有时候跟实际上差别很大,但是CIF的风险划分不是!
CIF的费用划分是目的港船舷,这个大家都知道,但是,有一个问题,大家未必知道,发货人只是垫付运费和保险费!也就是这些运费和保险费应该是收货人承担,但是这个术语下,发货人垫付!
垫付的问题也就是引申出风险的问题,既然是垫付,我只是承担垫付费用的义务,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,我就不承担风险和责任!
明确这个理论有什么作用呢?
作用很大,很多货物出现问题之后,找船公司船公司不承担,保险公司不赔偿,那么就是买卖双方进行互相扯皮,当shipper确认安全无误完好的把货物装上船,中间发生任何事情与我无关了!
当然我建议把争议闹成这样,但是不建议不代表不会!
4.保险公司的理赔
看很多回答,货物出了任何问题都是保险公司的责任,保险公司怎么那么冤大头呢?
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是:货物受损!
不受损你凭什么让保险公司赔偿呢?例如,货物在海上运输,发生战争,被迫调头到了某港口避难,这个时候保险公司赔不赔,一般来说不赔,如果你的货物完好,只是暂时没有运输到目的港而已,随后还有可能再行运输,保险公司赔了你,后来你又拿到货,你以为保险公司傻?
但是有一个险种比较例外,就是交货不到险!
交货不到险的英文为failure to delivery risk,含义为货物装船后六个月之内未运到目的港交货,无论何种原因,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。
又梳理了一下上学学到的知识,要带着怀疑的态度学习,其实最怕的就是在自己知识不扎实或模糊的时候轻信权威。。。。。。
嗯,风险划分是按合同类型,CIF不是到货合同~~
很好啊,顶一下